处理结果:朝阳县工商局二十家子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法律法规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全额返款,一场农资纠纷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三项“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三款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资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经营业户销售的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索要正规的销售凭证,以免使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