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此次修改的内容之一,法律首次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三个有权认定机构、三种认定程序,并在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新增加了违反法律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2008年,国家免检产品制度废除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成为产品宣传差异化的重要途径。至目前为止,经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肥料领域的驰名商标已经超过70件。肥料经营者大多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标识、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按照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这些经营者都必须依法去除广告宣传中的“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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