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内容摘要
1 德国和欧洲土壤保护的历史
1.1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产生
1.2 欧盟的土壤保护
2 《联邦土壤保护法》简介
2.1 第一部分:总则
2.2 第二部分:原则和义务
2.3 第三部分:补充规章
2.4 第四部分:农业土地利用
2.5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
3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纯粹的“残留污染清除法”吗?
3.1 残留污染区的定义
3.2 用清除残留污染取代预防性的土壤保护
3.3 预防性的土壤保护很难实施
4 预防性土壤保护的目标
4.1 土壤自然功能的保护
4.2 整个区域上的有效性
5 预防性土壤保护在《联邦土壤保护法》中的实施
6 前景展望和有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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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998年2月6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6月《联邦土壤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在土壤保护从1971年成为政治论题以来,德国通过这两部法律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土壤保护进行了规范。《联邦土壤保护法》定义了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概念。此外还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
预防性土壤保护是农业中良好的专业实际工作的一部分。本法的最后还列出了专家和调查单位,规定了数据传送事宜并确定了国家法律规定或欧盟的决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扮演补充性的角色。另外还对费用的承担和分配以及罚金做出了规定。
因为《联邦土壤保护法》首先是一部规范残留污染治理或受污染土壤的法律,所以预防性的考虑在土壤保护中仅具有无足轻重的意义。另外传统农业中良好的专业实践显然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标准。预防性土壤保护的目标是保持土壤的自然功能、在整个区域都产生效果并形成一种可持续的自然生态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的理想状态是物质的输入等于输出。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目前形式还不能满足可持续和预防性土壤保护的要求。
1 德国和欧洲土壤保护的历史
1.1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产生
1971年,土壤保护第一次被宣布成为政治行动的目标。在1974年至1980年间土壤保护融合在其他法律之中,这些法律有《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1985年2月6日,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个土壤保护构想,这一构想导致第一部州土壤保护法于1991年6月24日在巴登-符滕堡州通过。
自1991年以来联邦和州成立了不同的土壤保护问题委员会,其中有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联合体,她是州环境部长联席会议的一个工作小组。这一工作联合体在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作用。
1996年9月25日,《联邦土壤保护法》进入联邦众议院审议并于1998年2月6日通过。随后《联邦土壤保护条例》于1998年9月9日在联邦众议院审议并于1999年6月生效。
为加强土壤保护工作,联邦政府于2000年10月26日通过了一项跨边界协作的动议,计划采取下列措施:公众和有关人员土壤保护的意识应得到加强并应尽快地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待土壤资源。另外联邦政府负有义务在每个任期提出一份关于在土壤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1.2 欧盟的土壤保护
1972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土壤宪章》,她第一次将土壤视为需要保护的重要物品。1983年有关国际标准出台,1986年1991年先后出台了欧洲污水处理厂污泥规定和硝酸盐规定。
1993年2月1日通过第五个环境行动纲要,但在这一纲要中土壤保护只扮演一个次要的角色。在1994至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一项保护土地资源的国家政策。
1998年12月在波恩召开了一个关于欧盟土壤保护政策的国际讨论会,本次会议最重要的目的是相关国家之间土壤保护方面的信息交流。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土壤保护的共同原则和目标的备忘录。
2004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土壤保护战略,她包括在欧盟范围内采用土壤信息和监测系统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来应采取措施的详尽建议。
2 《联邦土壤保护法》简介
2.1 第一部分:总则
在此部分定义了本法律的用途和原则,确定了概念和适用范围。在此列出了与土壤污染有关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它们是:
·循环经济和垃圾法
·肥料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规定
·危险品运输规章
·基因技术法实施条例
·联邦森林法和州森林法实施条例
·土地整理法实施条例
·交通道路建设、改建、维护和运营条例
·规划法和建筑法实施条例
·联邦矿山法实施条例
·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如果土壤保护的有关事宜已经由上述法规做出规范,则《联邦土壤保护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适用。
2.2 第二部分:原则和义务
本部分规定了土地的每个使用者或所有者有防止土壤污染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有使地面透水和重建土壤自然功能的义务,此外还对物质在土壤中的散播进行了规范。
鉴于土壤的价值和有关要求,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规。这些法规涉及怀疑有残留污染的地区并确定何时有残留污染。这些要求涉及防止土壤发生有害的变化和残留污染的清除。这些法规与联邦土壤保护规程一起颁布。这里还对谁负责土壤污染的评估和调查做出了规定。
2.3 第三部分:补充规章
各州可以对残留污染和有残留污染的土地的统计做出规定,还规定了应何时和如何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者。
本部分还规定了如何对清除污染进行调查和规划以及谁对此负责,特别是将行政机关的权限放在了突出的地位。
行政机关对土壤的监测负责,她可以要求土地所有者采取自我监控措施,例如自己承担费用进行土壤和水域调查。根据要求他们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还有权就第三者应尽的义务颁布其他规定。
2.4 第四部分:农业土地利用
此部分描述了农业中良好的专业工作,这里满足了上述的防止污染和采取预防性措施的义务。好的专业工作的特征是持续保持土壤的肥沃性和土壤作为自然资源的生产能力。此外这项义务还通过遵守第2.1部分中描述的法规来履行,这些法规规范了防止污染的有关要求。
2.5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
本部分规定了谁是本领域的专家和调查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还对数据传送事宜做出了规定,为完成此项任务联邦可以建立一套土地信息系统。
本部分还规定了谁可以参加听证,他们在颁布法规特定授权时已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州级法律所扮演的角色。
此外本部分还说明了应在多大程度上履行欧盟有约束力的决议,这在联邦议院颁布法规时和确定监测值时有效。
另外还对费用的承担和分配做出了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用公共资金平衡支出。还规定了在什麽情况下会出现违规情况以及应缴纳的罚金是多少。
3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纯粹的“残留污染清除法”吗?
3.1 残留污染区的定义
按照《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定义残留污染区是指停止使用的垃圾处理设施和在其上处理过、贮存过垃圾的土地以及在其上处理过有害环境物质的设施和土地,通过残留污染可以对土壤带来有害的改变或对大众或个人带来其他危险。
3.2 用清除残留污染取代预防性的土壤保护
作为法规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条例》是作为补救性土壤保护的工具构思的。这些法规对如何处理土壤已经发生的有害变化做出了规定,还确定了残留污染分类的极限值并规定了应采取的清除污染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从法律上规定预防性土壤保护的事宜(例如在土地利用之前对土壤自然功能的保护等)。
3.3 预防性的土壤保护很难实施
土壤保护的最大问题是,与大气和水相比土地绝大多数都为私有。私人的土地利用权经常通过相应的法规来保护,但是预防性的土壤保护经常意味着放弃某种土地利用。
另外土壤的自然功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为确定极限值,某些部分还没有进行足够的研究。
土壤保护是一件非常昂贵的事情,这一方面指的是避免土壤出现有害的变化,另一方面还需要对有害的变化进行清理。
污染的可清除性是有限度的,尽管花费巨大,在采取了污染清除措施之后土壤很少能恢复到污染之前的状态。土壤物质上的有害变化经常是不可逆的。
4 预防性土壤保护的目标
4.1 土壤自然功能的保护
《联邦土壤保护法》认为土壤有下列自然功能,保持这些功能是预防性土壤保护最紧迫的目标。土壤是人类和自然界的生存基础和生存空间,并且是食物链起点的营养媒介,还是人类原料来源的贮藏地或一些动物的居住空间。土壤也是自然、水、物质和大气生态循环的组成部分,它还是开采、平衡和构建的媒介并且作为过滤体在地下水的构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土壤还具有一种自然和文化历史档案的功能,通过这种方式土壤作为自然的沉积部分和人类的遗产被覆盖下来,至少部分地被排除在自然循环之外,这样它们就保存了下来。
4.2 整个区域上的有效性
为了确保土壤保护在整个区域上的有效性,就必须研究和考虑土壤地区上的复杂性和各地不同的敏感性,为此必须收集相应的土壤信息并使其规范化,这就需要在基层行政机关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5 预防性土壤保护在《联邦土壤保护法》中的实施
在《联邦土壤保护法》中,除土壤的使用功能之外虽然也强调了土壤的自然功能,但是她并没有被作为优先的保护对象加以强调,至多也只是在权衡的意义上加以对待。土壤保护无法在整个地域上确保,因为一些土壤种类和土地利用类型的数值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考虑到还存在着一些敏感区域。此外该法第三条中大量的例外规则和法律限制使该法不可能得到广泛的运用。根据内德哈特2000年的调查,德国农业土地的平均利用强度过高。因为正规的农业已经被定义为预防性的土壤保护,所以在农地利用时本法就无法再导致可持续的土壤保护。
通过《联邦土壤保护法》的颁布(首先是通过大气中与土壤有关的污染极限值的得出)至多导致了土壤污染物含量的最小化,但是借此持久性的目标没有达到,这首先适用于将正规的农业确定为预防性的土壤保护。
6 前景展望和有关讨论
虽然没有讨论新版本的《联邦土壤保护法》,但是在欧洲层面上人们打算加强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土壤保护。在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一项主题为“走向土壤保护的特定战略”的通知中明确了这一点。即应该通过法规的强化来预防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机物质的危害以及土壤封闭带来的危害。近年制定及将要制定的一些新法规有:
《矿山废物处理规程》,2004年首先提出了一个关于矿山废物管理的现有最佳技术的文件。2003年修改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规程》,下调了污泥中污染物含量的上限,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污水处理厂污泥存在的所有地区以及其它种类的污泥。
2004年底制定了《堆肥和其他生物垃圾处理规程》,从而控制了污染并使认证的堆肥程序得到了采用。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特别需要保护的土壤栖息地名录,计划扩展栖息地规范的附录。此外对《自然2000管理规划》划定的地区的土壤应赋予更重要的意义。
2003年提出了一份主题为“国土尺度的规划和环境”的公告,这份公告论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等问题。地理信息系统或土地信息系统应该是网络化数据调查和处理的一个重要工具。
此外在第六个环境行动纲要之后应该为农药的持续利用制定一项战略。
与气候变化相联系应该检查,为在大气之外构成碳的目的如何才能使有机物质增多。此外土壤还应成为欧盟委员会对公众敏感的环境问题启蒙运动的主要论题。所有这些都是在可持续发展方向上强化现有法规的步骤,但是这些只涉及限制了《联邦土壤保护法》中土壤保护独立思维的专业法。可持续性的思路必须继续研究,其成果必须反映在极限值上并首先在农业良好的专业实践中实施。
为了确保一种全覆盖的统一的数据调查和数据处理并且能够研究土壤的地区复杂性,使用土壤信息系统肯定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样能够更好地确定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
特别重要的是,还应在公众中形成保护土壤的意识并使其保持对土壤保护论题的敏感度。(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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