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土壤环境监测制度试点方案》公布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 对农产品产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土壤监测
□ 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 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未经检测禁止农用
本报讯(记者 刘宇男)12月9日,省环保厅公布了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新建项目将严格土壤环境准入,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在环评时开展土壤评价,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方案》确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基本掌握我省土壤环境状况,确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全省60%以上的耕地、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土壤环境,都要开展监测。
为进一步保障农产品安全,我省将根据农业生产布局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耕地、园地、草地、林地等农产品产地,定期开展土壤监测。重点监测耕层土壤重金属,辅助监测土壤有机污染物,兼顾大气降尘、灌溉水、施肥等农业投入带入的重金属通量监测,对农产品产地污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我省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21个市(州)所在地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加强土地功能保护,我省将建立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市(州)政府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污泥中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方案》要求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尾矿等;拟农用的,须经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监测及检验认定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农用。对工矿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土壤重点污染源清单制度。
根据《方案》,我省将用市场手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鼓励第三方服务。探索建立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市场化机制,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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