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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镉米杀机”到“土十条”
2016-01-19   来源:新农资360网   


导  读


只有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立法相配套、对资金进行保障与监管,并对治理成效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行动纲领才更具可靠性,对土壤的保护也才能发挥最大效能。



受访人:陈能场(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采访:   田乐   汪默英

整理:田乐  

来源:《景观设计学》(2015年第3卷第6期)(http://www.lafrontiers.com/



首先,您能否介绍一下我国的土壤总体健康情况?


 陈能场(以下简称陈):近30年来,我国的土壤环境主要存在着三大问题:土壤流失、土壤污染和土壤退化,而后两者直接关系到土壤的健康情况。


在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相关的环保监管和治理措施却并不健全,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加之土壤耕作过程中施肥类型的变化(从施用有机肥到施用工业化肥)、施肥和除草剂剂量过大、农药的施用、大量农膜的应用等,对土壤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土壤退化,出现变酸、板结、养分和微生物分布不平衡等现象,造成农产品品质下降、产量降低、重金属超标等一系列问题。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调查点位覆盖我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公报》指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


土壤学视角下的理想健康土壤是什么样的?


 陈:大家知道土壤由固体、空气和水分所组成。固体部分最主要来自于其发育的岩石母体的原生和次生矿物颗粒、生物(动植物和微生物)活体和残体留下的有机质。理想的土壤中,固体占50%,空气和水分各占25%。


固体中矿物颗粒占45%,余下5%的有机质中,各种微生物有机质占10%,根系有机质占10%,已经转化为稳定的高分子的“死的”有机质——腐殖质——占80%左右。


在这些组分中,能够影响土壤健康、可被人类调节的土壤部分是有机质。有机质是土壤活力的核心。有机质本身就是养分的储藏库,其深刻地影响着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


同时,土壤有机质是衡量土壤保肥能力的阳离子交换量(CEC)的主要贡献者,根据有关文献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土壤中的有机质从2%降低到1.5%,土壤的保肥能力将下降14%;土壤有机质从1%升到3%,土壤的保水能力将增加6倍。


当然,土壤有机质也深刻影响着土壤的质地和结构。丰富的有机质条件下,土壤可以形成稳定的、大量的有机/无机复合体,进而形成良好的土壤结构,不仅可以抵抗土壤侵蚀,也可为根系提供所需的水分和空气条件。


最主要的是,有机质是土壤中各种生物的碳源和能源。丰富的有机质有助于土壤自然形成庞大的食物网,构建健康的生态系统。反之,这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亦是土壤活力的来源,从养分转化到病虫害控制,都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


 相较于水体和大气,土壤这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往往是被景观设计师所忽视的设计内容。您认为设计师通常在土壤方面存在着哪些理解误区,或知识缺失?


 陈:的确,可以说,土壤是珍贵的、难以再生的战略资源,也是国家和人类安身立命之所。但在现如今的发展建设过程中,设计师缺乏对土壤足够的尊重;在面对土壤治理的问题时,设计师也缺乏对土壤必要的了解。


一些景观项目采用新土作为表土来种植树木。新土中的养分和有机质含量相对较低,这势必会影响植被的生长。


由于景观中栽种的树木普遍比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在栽种后最初的几年中可能不会有病征表现;但时间一长,树木便会出现长势不良、病害,甚至死亡等现象。而且,由于覆盖后整个场地的土壤结构会发生变化,因而新土覆盖时也需要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后续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居住区案例中,生活污水很容易就被引到地下水中,导致地下水中硝酸盐和大肠杆菌含量超标。另外,在高温多雨的地区,一些新土覆盖区域还容易出现地表侵蚀问题,造成土壤流失和地表水污染。


也有一些景观项目忽略了场地土壤的酸碱性、保水力、营养元素充足与否,只盲目追求景观配植上的效果,结果栽种的植被无法实现设计预期。


例如,某一南方的楼盘项目在场地上种植了大面积的观花树木,预期在每年3~5月形成“花海”。然而种植后第二年5月时却一花不开。


此外,目前也出现了不少的“都市农业”项目,试图在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的同时,也创建出生产性景观。这一理念值得认可,然而,我希望设计师能够慎重考虑场地土壤本身和产品的安全性,不能在不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就盲目地将土地视为生产性的“良田”,否则将适得其反。


在进行土壤治理时,选用治理措施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陈:原则上,土壤治理时应该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二是土壤治理后的土地用途。


土壤是个高度不均匀和高度复杂的系统。我们首先会对污染土壤的结构、微生物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接着根据分析数据结果,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策略、设定不同的治理目标。


一般来说,如果地块用于农作物生产或涉及到人类的食物链,我们会在治理过程中的土壤安全性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的土壤治理在生态方面的考虑仍需完善。


在具体案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对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以及对某些特定物种的食物链的影响等——我国目前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于1995年,虽然有些数值过宽(如铅),但总体上是全世界最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镉和汞)。目前新的土壤环境治理标准仍在修订之中,离正式公布和执行尚有时日。


近日,被媒体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进行审核,预计将于2016年初出台。您能否借“土十条”出台之际,为我们梳理一下我国土壤保护的立法之路?



陈:在包括中国台湾和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土壤保护标准和立法都是同时公布的,甚至是立法先于标准,这样才能让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更有助于推动土壤保护和治理。


而事实上,中国大陆土壤相关的立法严重滞后、法律地位严重弱化,这既造成了人们长期对土壤资源和土壤保护的忽视,也使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境。


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就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2月提出《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2005年初,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虽然随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深入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陆续公布,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随之出台。


2011年,新闻报道《镉米杀机》在中国掀起了对于土壤污染的全民关注,土壤立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关于土壤保护、补偿及惩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直到今年才有迹可循。2015年,有关土壤立法的法律名称也曾出现很大的争议:到底是叫《土壤污染防治法》好,还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好?因为这其中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最后确定为《土壤环境保护法》,因为相较于“治理”,“保护”在资金使用、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涵盖范围更广。


但我所担心的尴尬局面出现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土十条”这个行动纲领却已经被大家炒得沸沸扬扬了。我认为,只有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立法相配套、对资金进行保障与监管,并对治理成效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行动纲领才更具可靠性,对土壤的保护也才能发挥最大效能。


相关阅读,请点击标题查阅:

1、健康的土壤该是什么样子

2、从土壤学看土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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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壤观察 十条 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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