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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药管理规范
2014-11-15   来源:新农资360网   

2007年底农业部连续颁布了6项有关用药管理的新规定.新规定对微生物农药的主要要求如下:
(1) 限定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成分 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列出了农药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的允许范围。但由于微生物农药产品具有特殊性,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单位、测定方法及精确度均不同于化学农药,因此其含量的语序波动范围也应特殊规定。


(2) 增加了环境/药效、毒性和残留资料,提高了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要求
1 强化微生物农药登记 根据国际惯例,对微生物农药可申请减免部分资料。由于它是生物活体,要求提供有关使用后风险性评价资料;并针对其特点,强化菌种鉴定和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及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微生物母药可减免环境行为资料,可申请减免部分环境资料。


2 药效资料方面 对新微生物弄药品和新防治对象要求提供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并进一步细化,尽可能考虑特殊情况。


3 环境影响资料方面 相对于化学农药,根据微生物农药的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的不同,通常可以申请减免部分环境生物的影响实验报告。如果实验表明微生物农药对环境生物具有高毒或致病性,还需要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殖能力进行试验。


4 毒理学资料方面 微生物母药的致病性要求提供经口、吸入致病性、注射致病性的报告;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视情况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适当减免部分制剂的环境试验报告。但当试验表明原药对环境生物为高毒或具有致病性的,需对此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在正式登记时提交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明确应进行急性吸入的产品的及登记要求,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产品需提供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气体或者液体气体;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蒸汽释放制剂;气雾剂含有直径<50微米的粒子站相当大比例制剂;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含有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负二次方pa;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接<50微米粒子或小滴占相当大比例的制剂。


5 残留试验资料方面 微生物农药具有特殊性,通常为了使其在田间发挥较好的繁殖效果需要其在作物上、土壤等环境条件中具有较高的生存定值能力,对于没有危害的微生物农药可以申请残留试验资料减免,否则需根据微生物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的残留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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